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3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03(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放,女,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诚通华亿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