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267号
申请人:***,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108612711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账户,账号×××,限额333925元)。
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担保金额:33392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账户予以冻结(账号×××,以三十三万三千九百二十五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二千一百八十九元六角三分,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