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16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武基村甲8号5号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上诉人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文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铁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10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水文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发回重审或改判不给付利息,华北铁建公司给付利息3000元;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华北铁建公司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在尚不具备付款条件的情况下,判决山水文园公司支付利息,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山水文园维修工程合同》第五条第4款约定,付款时华北铁建公司应向山水文园公司开具与合同主体名称一致且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山水文园公司有权拒绝付款。本案中,华北铁建公司并未就一审法院第二项判决中所涉及的工程款向山水文园公司开具发票,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也不涉及逾期付款的问题。且合同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原审法院在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且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认定山水文园公司逾期付款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华北铁建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山水文园公司的上诉请求。山水文园公司上诉的时候没有提出违约金问题,不应该在现阶段再增加上诉请求。合同约定的是付款时开票,没有说付款前开票。该工程是2016、2017年完工,之前已经给对方开过票了,时间太久过期都作废了,如果山水文园公司现在给钱,我们现在就能开票。 华北铁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山水文园公司支付华北铁建公司工程款1117986.94元;2.山水文园公司支付华北铁建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117986.9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山水文园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要求华北铁建公司支付山水文园公司工期延期违约金2735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28日,山水文园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甲方)与华北铁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乙方)签订《山水文园维修工程合同》,约定由华北铁建公司承包山水文园维修工程,具体工作内容以甲方签发的工程指令为准,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作期限自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单项工程的开工、竣工日期按甲方工程部指令,本合同未经甲方书面批准,工期不予延长或顺延,计量计价原则为定额计价。结算方式:每季度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结算一次,按甲方、乙方、小业主确认的竣工图纸、现场核量单,按以上约定计量计价原则据实结算;乙方申报结算材料时必须一次性将完整有效的原始资料申报完整,后补资料不作为结算依据,漏报少报由乙方自行承担。工程款支付:乙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已竣工验收合格产值报告,甲方在审核确认后10日向乙方支付审核产值的70%;每季度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结算一次,乙方向甲方提供齐备完善的竣工验收资料、结算资料且双方办妥结算手续后,甲方在10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季度结算价款的95%;质保金为结算价款的5%,保修期满(防水5年,其余2年,保修期从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经甲方书面确认合格,甲方根据保修期内所发生的保修费用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乙方;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合同主体名称一致且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国家财税政策调整,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具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甲方委派物业总公司***为现场代表,监督、检查工程的质量,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需要甲方协调的问题,并参与验收工作;乙方指定**1为该项目的驻工地负责人,承担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保修范围为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保修期为防水5年,其余2年,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书面确认之日起计算。若乙方在收到通知后不及时派员维修或未在规定时间维修完毕,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请人员修理,费用在保险金中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乙方未按合同整体工期竣工或未按工程开工指令规定的期限完成,每延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乙方按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可直接从任意一次进度款中扣除,并在结算款中相应扣减(不得重复扣除),不够扣除的,乙(方)应在10日内补齐。 上述合同合作期限届满后,山水文园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甲方)与华北铁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乙方)于2017年9月28日再次签订《山水文园维修工程合同》,约定合作期限自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双方对于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计量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现场代表与负责人、保修条款的约定同前述合同一致。 2018年5月4日,山水文园公司为华北铁建公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单,载明:工程名称为山水文园东园A区底商露台户内渗水注浆维修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至2016年12月13日;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23日,最终结算价72720.65元。质保金3636.03元,质保期至2019年3月22日。审核人为**。 2019年8月5日,山水文园公司为华北铁建公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单,载明:工程名称为山水文园东园A区管道漏水维修,开竣工日期为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2月10日,最终结算价55368.72元。质保金2768.44元,质保期至2018年12月10日。审核人为**。 2019年8月5日,山水文园公司为华北铁建公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单,载明:工程名称为山水文园西园1-8-401室内维修,开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10月19日,最终结算价130885.12元。质保金6544.26元,质保期至2019年10月19日。审核人为**。 2019年12月20日,山水文园公司为华北铁建公司出具合同结算单,载明:结算内容为山水文园东园B区地下二层淋浴间改造工程,最终结算金额77988.49元。质保金3899.42元,质保期防水至2022年3月15日止,其余至2019年3月15日。经办人为**2。 除上述工程外,华北铁建公司主张仍有以下工程山水文园公司未向其出具加盖公章的结算单:5.山水文园东园B区3-2-502户户内地面石材维修工程、山水文园东园B区底商地面维修工程,经山水文园公司审核的结算金额为274486.67元(质保金13724.33元,质保期防水至2022年5月22日,其余至2019年5月22日);6.山水文园2-2-502、大水法排水维修工程,经山水文园公司审核的结算金额为149044.94元(质保金7452.25元,质保期至2019年7月28日);7.四路通B区二段水泵房工程,经山水文园公司审核的结算金额为153262.76元(质保金7663.14元,质保期至2019年8月29日);8.山水文园东园B区16-1-301、302户南小院维修工程,经山水文园公司审核的结算金额为59992.63元(质保金2999.63元,质保期至2019年8月29日);9.山水文园西园18#别墅防水修复工程,经山水文园公司审核的结算金额为94260.88元;10.山水文园东园B区一段8、9、16#楼供暖管线改造工程,经山水文园物业公司审核的结算金额为49976.08元(质保金2498.8元,质保期至2019年11月14日)。 关于:5.山水文园东园B区3-2-502户户内地面石材维修工程、山水文园东园B区底商地面维修工程。华北铁建公司提交工程开工指令、工程验收单(隐蔽、竣工工程验收)、现场核量单。其中山水文园东园B区3-2-502户户内地面石材维修工程开工指令载明施工起止日期为2016年11月12日至2016年12月30日,进场时间2016年11月12日;验收单载明施工日期为2017年3月28日,竣工验收日期2017年4月24日。山水文园东园B区底商地面维修工程开工指令载明施工起止日期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5月10日,进场时间2017年5月10日;验收单载明施工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上述材料均有**与***签字。 6.山水文园2-2-502、大水法排水维修工程。华北铁建公司提交工程开工指令、工程验收单(隐蔽、竣工工程验收)、现场核量单。山水文园东园B区2-2-502户户内地面石材维修工程开工指令载明施工起止日期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1月6日,进场时间2016年11月15日;工程验收单载明施工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5月28日;山水文园东园B区大水法排水维修工程开工指令载明施工起止日期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24日,工程验收单载明施工日期2017年7月5日,竣工验收日期2017年7月28日。上述材料均有**与***签字。 7.四路通B区二段水泵房工程。华北铁建公司提交工程指令、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现场核量单。工程指令说明处载明:事由为配合物业公司完成北京市朝阳区卫计委3月17日对B区水泵房现场检查提出不合格项整改事宜;说明处载明:建议执行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山水文园维修工程合同,合同编号:JTWY(合)字(201608)GS-0011号,落款处有工程部经理**、专业工程师**签字;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建设单位显示为山水文园凯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落款处有**、成生签字;现场核量单落款处有工程部**签字。工程指令载明施工起止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至2017年4月24日,进场时间2017年3月24日;验收证书载明验收时间为2017年4月24日。 8.山水文园东园B区16-1-301、302户南小院维修工程。华北铁建公司提交工程开工指令、工程验收单(隐蔽、竣工工程验收)、现场核量单。工程开工指令载明施工起止日期为2017年7月28日至2017年8月31日,进场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施工日期为2017年7月28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8月29日。其中工程开工指令中有**签字,工程验收单(隐蔽、竣工工程验收)、现场核量单中有**、***签字。 9.山水文园西园18#别墅防水修复工程。华北铁建公司提交工程开工指令、工程验收单(隐蔽、竣工工程验收)、现场核量单。工程开工指令载明施工起止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9月30日;验收单载明施工日期为2017年8月20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12月22日。其中工程开工指令载明工程部负责人**,物业总公司审算部栏有**签字,物业总公司工程部有***签字;工程验收单(隐蔽、竣工工程验收)有***、**签字;现场核量单有**、**签字。 10.山水文园东园B区一段8、9、16#楼供暖管线改造工程。华北铁建公司提交工程开工指令、工程验收单(隐蔽、竣工工程验收)、现场核量单。工程开工指令载明施工起止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31日,进场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验收单载明施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1月14日;两份核量单中有一份载明核量日期为2016年12月10日。其中工程开工指令载明工程部负责人成生,物业总公司审算部栏有**签字,项目工程部有成生签字;工程验收单(隐蔽、竣工工程验收)、现场核量单有***、**、成生签字。 山水文园公司认可序号5、6、8、9、10工程的开工指令、工程验收单(隐蔽、竣工工程验收)、现场核量单的真实性。但主张序号7四路通B区二段水泵房工程的工程指令、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现场核量单落款处签字人员系其关联公司山水文园集团工作人员,而非山水文园公司工作人员。山水文园公司认可成生系其工作人员,但主张参与验收系成生个人行为。 华北铁建公司主张,上述六项工程曾于2019年即交由山水文园公司审核,但山水文园公司仅反馈了四份结算初审确认单,初审金额分别为:序号5山水文园东园B区3-2-502户户内地面石材维修工程、山水文园东园B区底商地面维修工程279523.13元;序号6山水文园2-2-502、大水法排水维修工程151793.44元;序号7四路通B区二段水泵房工程156101.74元;序号8山水文园东园B区16-1-301、302户南小院维修工程59992.63元。其余未反馈书面审核材料。 华北铁建公司起诉后,山水文园公司对华北铁建公司报送的上述5-10项工程重新进行了结算审核并将税率进行了调整,负责审核的工作人员为山水文园公司成本部**。华北铁建公司提交**与华北铁建公司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发给华北铁建公司代理人的结算文件。聊天记录中,**于2020年12月17日向华北铁建公司代理人发送山水文园西园18#别墅防水维修工程结算文件并表示:“这个给你们预算”,华北铁建公司方答复:“**,您这边审的是95990.44哈,审减也没超过10%,也不用罚款,就按您审的这个数算吧。”**答复:“好的”,华北铁建公司代理人询问:“**,集团审的那几个单子都能确定数了是吗,可以的话就找**进行下一步了”,**答复:“等我把初审确认单发你**”,华北铁建公司询问:“**,还用**审章呢”,**答复:“对呀,没有你们认可的文件我怎么和领导说,之前整套资料文件你不清楚吗”,“公司有规定,下午发你**把,我得走手续”。**于当日向华北铁建公司代理人发送“结算初审确认单一西园18#别墅防水维修工程”“结算初审确认单一东园B区8、9、16号楼供暖管线改造工程”“结算初审确认单-东园B区16-1-301、302户南小院维修工程”并表示:“其他的已经有了,就盖这三份吧”,华北铁建公司询问:“**,这3**审单还是结算单,还是都一起盖了”,**答复:“初审单,等领导签完字我再通知盖结算单”。2020年12月17日,**再次联系华北铁建公司代理人,表示:“这次结算的税率都是按11%计取的,但现在已经开不出11%的发票了,所以应该改成9%”“你和公司沟通下吧,把结算相关资料都修改下吧”后又向华北铁建公司表示:“你等等,我改完了发你吧”。**于2020年12月18日向华北铁建公司代理人发送上述六项工程的结算书并告知华北铁建公司代理人:“这六份把结算审批表、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初审汇总表、结算初审确认单各一份打印出来…结算单等领导签完字在(再)通知你打印**”。 2020年12月23日,华北铁建公司代理人通过微信向时任山水文园公司总经理的**发送工程款分期支付明细单,明细单中载明涉案十个项目的结算金额与**初审金额一致。**于2020年12月30日答复:“和财务进行了账面情况梳理,给到的最终的还款计划是分7个月,就是在2021年7月31日前还完所有的欠款。”后双方就工程款支付时间未能达成一致。 山水文园公司主张,序号3山水文园东园B区地下二层淋浴间改造工程防水部分质保期至2022年3月15日止;序号5山水文园东园B区3-2-502户户内地面石材维修工程、山水文园东园B区底商地面维修工程防水部分质保期至2022年5月22日;序号9山水文园西园18#别墅防水修复工程防水部分质保期至2022年12月22日。其中序号3与序号5截至最后一次庭审已过质保期,山水文园公司主张未发生过维修。序号9质保期未届满,即使应支付工程款,也应扣除该部分质保金。经询问,山水文园公司无法区分上述工程防水部分且合同未约定将防水部分的质保金单独结算或支付,故不存在拆分问题,应在最长质保期结束后进行总体结算。华北铁建公司提交工程概预算书,载明第9项工程防水部分包括:9-140墙面防水、防潮SBS改性沥青油毡卷材合价4968.56元;9-141墙面防水、防潮SBS改性沥青油毡卷材合价4174.03元。山水文园公司认可上述两项属于防水部分,但表示已无法确认上述两项的结算金额。 关于工期延期,山水文园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庭审中主张华北铁建公司存在工程延期情况,其中:序号6:山水文园2-2-502、大水法排水维修工程施工起止日期应为2017年7月5日至2017年7月24日,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延期4日;序号9山水文园西园18#别墅防水修复工程,施工起止日期应为2017年8月20日至2017年9月30日,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12月22日,延期82日;序号10山水文园东园B区一段8、9、16#楼供暖管线改造工程施工起止日期应为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0月31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7年11月14日,延期14日。山水文园公司主张,因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延期违约金在结算时一并计算,故此前未向华北铁建公司主张工期违约。 华北铁建公司主张,不存在工期延期的情形,上述工程均由华北铁建公司先进行施工,因山水文园公司未及时验收导致验收单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与开工指令格中的要求的竣工日期不一致。华北铁建公司未就该主张举证;华北铁建公司另主张,山水文园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方主张工期延期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 经询,双方在本案中均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山水文园公司主张目前无法根据华北铁建公司已完成工程量自行办理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山水文园维修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双方对于已完成结算的四项工程造价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现双方对未办理结算的六项工程造价和是否应扣减工期延期违约金存在争议。首先,对于六项工程的造价数额,华北铁建公司提交了其与山水文园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发送给华北铁建公司的结算文件,一审法院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在2020年即着手办理结算事宜,山水文园公司亦为华北铁建公司出具了结算初审金额,具备办理结算的条件。现山水文园公司主张无法自行办理结算且无法结算原因系山水文园公司自身导致,故一审法院认为山水文园公司存在消极结算情形并对此做出不利于山水文园公司的认定,一审法院对于华北铁建公司主张的结算金额予以确认。关于防水部分质保金,首先,根据山水文园公司发送的结算单,可以认定防水部分质保金与其他部分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存在区分;其次,山水文园公司未就涉案工程防水部分与其他部分进行区分,一审法院对于华北铁建公司提交的概预算表中载明的防水部分结算金额予以采纳,因第9项山水文园西园18#别墅防水修复工程质保期未届满,一审法院按照上述金额在山水文园物业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中扣减5%的质保金457.13元。 关于工期延期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山水文园维修工程合同》约定,每季度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结算一次;乙方按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可直接从任意一次进度款中扣除。因第6、9、10项工程未办理结算,所涉工程款金额和违约金数额未确定,现山水文园公司在本次诉讼中要求华北铁建公司支付违约金未超过诉讼时效,且华北铁建公司未就验收单中载明的竣工验收日期与开工指令格中的要求的竣工日期不一致举证,故对于华北铁建公司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山水文园公司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予以酌减。 另,关于四路通B区二段水泵房工程项下工程款应否由山水文园公司支付。首先,山水文园公司认可其系山水文园集团关联公司,亦认可该工程所涉工程指令、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现场核量单落款处有山水文园集团工作人员签字。山水文园公司工作人员成生亦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中签字。其次,工程指令中载明的事由处为配合山水文园公司完成整改事宜;建议执行山水文园公司与华北铁建公司签订的山水文园维修工程合同。再次,山水文园公司工作人员**对该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并将初审结果发送至华北铁建公司代理人,山水文园公司在结算中对该工程付款主体亦未提出异议。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山水文园公司与山水文园集团的关系、山水文园公司工作人员参与验收并与华北铁建公司办理结算的事实,认定上述工程项下工程款应由山水文园公司支付。 关于山水文园公司主张的华北铁建公司未开具发票问题,山水文园公司违约在先,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故山水文园公司不能以华北铁建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关于华北铁建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对于已办理结算的四项工程,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办理结算的时间及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确定山水文园物业公司应支付利息的计算方式。对于未办理结算的六项工程所涉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进行最终结算,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117529.81元;二、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分段计算:(1)以69084.6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5日开始计算;(2)以3636.0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3日开始计算;(3)以52600.2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开始计算;(4)以2768.4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5)以124340.8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开始计算。以上五部分自各自起算时点至2019年8月19日,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支付之日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6)以6544.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0日开始计算;(7)以74089.0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8)以3899.4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开始计算。以上三部分自各自起算时点至款项支付之日,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500元;四、驳回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称主张,本院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审法院对山水文园公司应付利息以及违约金金额认定是否适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所签合同未约定给付发票系付款的前提条件,结合山水文园公司所述山水文园公司通知付款金额后开票付款等流程以及结算情况等来看,未付款并非华北铁建公司原因所致,而系山水文园公司怠于履行。涉案施工完工多年,至今未付款,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山水文园公司应付利息并无明显不当。山水文园公司认为华北铁建公司没开票未达到付款条件,不给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山水文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情况,综合双方履行情况,结算协商情况等本案实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金额亦无不当,山水文园公司上诉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到3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山水文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北京山水文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闫 慧 审 判 员  李 坤 审 判 员  沈 放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郑皓晖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