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3民初4543号
原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10861271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府前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10000093470L。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办公室科长。
原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湾屯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铁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龙湾屯镇政府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铁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934443.44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原告从被告处承包北京市顺义区××镇2021年拆违项目,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顺义区××镇,主要内容为××、××、××、××、××、××、××、××、××、××等村拆除硬化地面、渣土清运及消纳等工程。原告于2022年7月完成全部任务并验收合格。经审计,2022年本工程送审金额为7545336.04元,审定金额为7082196.44元。被告已经支付原告4147753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934443.44元未付。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龙湾屯镇政府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数额,因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未约定付款时间,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铁建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镇政府拆违项目工程,双方于2021年2月1日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镇区域范围内一年违法建筑物的拆除。具体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以发包方通知及确认为准。
2022年1月10日,铁建公司与龙湾屯镇政府又签订《北京市顺义区××镇2021年拆违项目补充协议》,后铁建公司进行了相关施工,经审核单位北京禾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定案表载明:定案金额7082196.44元。审理中,双方确认龙湾屯镇政府已给付铁建公司工程款4147753元,尚欠铁建公司工程款2934443.44元未付。
审理中,铁建公司撤回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并表示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中标通知书、《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北京市顺义区××镇2021年拆违项目补充协议》、北京市顺义区××镇2021年拆违项目结算审核汇总表、定案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龙湾屯镇政府认可尚欠铁建公司剩余工程款2934443.44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龙湾屯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二百九十三万四千四百四十三元四角四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华北铁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