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博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博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03民初122号
原告张家口市博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东河沿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建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张家口市博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博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博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博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任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