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林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钧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浩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04执保5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对申请人吉林省钧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浩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吉0104执保56号结案通知书中存在笔误,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吉0104执保56号文书名称“长春泉森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吉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补正为“吉林省钧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浩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04执保56号结案通知书第一页第一行“申请人长春泉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吉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补正为“申请人吉林省钧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浩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04执保56号
吉林省钧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浩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吉林省钧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浩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8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浩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283537.26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
现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