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鑫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唐山市鑫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4民初1496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唐山市鑫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唐古路加油站西对面。
法定代表人:*又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鑫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铭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8年9月22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了位于唐山市古冶区首唐宝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院内的设备管道制作及维修等工程。2018年9月22日原告经被告单位现场带队人员**介绍至上述工作场所从事电煤工作,当日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劳动报酬是每天300元。2019年9月24日上午原告正在现场从事焊工活时,现场另一工作人员***(兼记工)开天车吊钢管。因***操作不当,导致其所吊的钢管打在原告身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当时昏迷,被***送唐山市第三医院。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向唐山市古冶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2018年9月22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9年10月21日,唐山市古冶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唐古劳人仲裁字【2019】16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认为,原告到被告承包的工程工地从事劳动,与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仲裁部门以被告单位说其职工名册上没有原告的名称就否认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仲裁委做出的裁决不成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鑫铭机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与我公司没有劳动关系。2018年9月,被告在唐山首唐宝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工程施工,被告也没有派遣***到唐山首唐宝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处工作。被告住所地在唐山市路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于2018年9月22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在原告起诉时,本院不能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亦不能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情况,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鑫铭机械公司的登记住所××区西对面,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故被告鑫铭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当移送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唐山市鑫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