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723民初1579号
原告:丽江**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3690886880A。
住所:华坪县***和爱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丽江**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华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可得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92HY87L。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屯坪北路9号综保大厦73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丽江**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芒果公司)与被告新疆**可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得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金芒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可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芒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95907.5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平等协商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采购芒果,被告支付果价、操作费用及利润,被告在订购芒果时预付80%款项,剩余20%款项在芒果验收上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原、被告共同在协议上**确认。2021年8月1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采购了34992斤芒果。2021年8月9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采购了36965.9斤芒果。原告均提前向被告发出了预付款申请单并留存了芒果装车运输的现场照片,被告已收到原告发出的全部芒果,且已经验收合格。经核算,被告尚欠原告款项95907.5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未支付。
**可得公司书面辩称,根据案涉《合作协议》条款可知本案为委托合同。被答辩人委托答辩人代销至俄罗斯的其中3批芒果未按照约定标注种植户名字,无法溯源,因质量问题大部分已坏掉,造成答辩人有93355.44元款项未能收到,额外产生10384.35元装卸和仓库租金等费用,且被俄方追索624310.23元赔偿,被答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3车货的重量、果价及操作费用,答辩人财务并不认同。《合作协议》并未约定“剩余20%款项需在芒果验收上车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毕”,剩余款项支付或赔偿额度和日期应当予以协商。被答辩人未按《合作协议》开具相应的发票,导致答辩人当下和今后产生高额税务成本。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6月21日**可得公司(甲方)与金芒果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甲、乙双方就出口芒果供货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及乙方的关联企业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引导云南、四川、广西3省的芒果种植基地,种植符合俄罗斯和中亚客户需求的芒果,第二条芒果标准:A.套黄袋的凯特芒果,单果重300g-550g,果形饱满,圆润,果面干净,乳白色或者乳黄色。无伤果,无病果,无虫果,果面花麻不超过果面10%。B.套黄袋鹰嘴,单果重250g-450g,果形细长,果鼻带钩装。果实新鲜,果肉饱满,颜色均匀。无伤果,无病果,无虫果,果面花麻不超过果面10%。C.套黄袋的热农,单果重300g-500g,果形饱满,圆润。无伤果,无病果,无虫果,果面花麻不超过果面10%。D.套白袋的热农,单果重300g-500g,果形饱满,圆润。无伤果,无病果,无虫果,果面花麻不超过果面10%。E.双方不断探索新的芒果品种出口。新增加的芒果品种,另行协议。第三条乙方按照甲方的芒果标准,严格把控质量关,并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赔偿责任,每一批次标注清楚种植户名字,以便追踪溯源。第四条操作规程:A.运输方式为冷链汽车运输,甲乙双方共同挑选承运人,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制定冷链运输要求、装载方式和温度设定。B.乙方协助甲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甲方支付承运人运输费用时,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设定预冷温度和要求车辆设定运输温度。C.产品外包装暂定为胶筐,双方不断探索新的包装方式和流程。D.运输之前,芒果应当预冷不低于4小时。E.双方已经充分知晓芒果从果树到***的时间至少19天时间,乙方一定要把握芒果采摘时的成熟度,常规8成熟采摘。F.乙方装车应冷库对应冷链车迅速,避免室外温度与预冷差距过大,确保室外温度接近15度。G.运输温度:根据品不同而设定,预冷温度:12°C---16°C。第五条6月21日至10月9日为供货日期。第六条乙方的芒果供货价由3部份组成:1.果价为净果价格,果价应随行就市,双方采购前共同认定。2.果价及操作费用财务公开透明、甲方财务知晓并认同,操作费用包含实际每一批次装箱选果人工费+短途+胶框+辅材+上下车费,乙方不得虚报、瞒报价格。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合作。3.乙方按每市斤0.6元人民币获得固定利润(注:该利润含冷库预冷费,其他涉及的费用都属于甲方操作成本)。第七条甲方采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支付芒果款。甲方提前将采购数量,装车时间提前5个自然日告知乙方,给乙方充足备货时间并预付乙方芒果款的80%,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装车时间内将当批芒果装车完毕发出,并按照甲方要求制作装车文件。乙方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装车完毕,应承担此批次货物违约责任5000元。(遇有大风、持续降雨、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双方另行约定装车时间)芒果到达甲方在边境的仓库,甲方应在48小时内完成翻箱、挑选、秤重、包装。甲方在边境的仓库翻箱、挑选、包装后的芒果净重。注:验货后发生的损耗甲方必须提供明确、充分证据(现场损坏果品照片,重量照片,筐数照片或视频)并得到乙方确认,否则不予认可,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在边境仓库周边地区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被挑选出来的芒果,乙方可以委托甲方销售。甲方应尽力销售。也可以由乙方自行处理。合同还约定了发票开具、芒果购货数量约定、芒果出口协助与**、违约责任等等。合同加盖了**可得公司、金芒果公司合同专用章,金芒果公司业务负责人***签名。合同签订后,金芒果公司指派***、**,**可得公司指派贺海城、**,通过微信接洽合同具体履行事宜。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1日、2021年8月9日金芒果公司3次芒果供货后,**可得公司未完全支付货款,致金芒果公司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2021年6月21日原告金芒果公司与被告**可得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买卖合同还是委托合同?原告金芒果公司请求被告**可得公司支付欠款95907.54元是否能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是具有明显区别的,结合本案金芒果公司与**可得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可以确认《合作协议》系典型的买卖合同,协议第六条已经明确了芒果供货价的组成,结合双方接洽具体事宜人员的微信记录,金芒果公司请求**可得公司支付欠款95907.54元,符合《合作协议》约定、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可得公司的抗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新疆**可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江**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欠款95907.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新疆**可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