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723民初52号之二
原告丽江华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和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作家,云南千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丽江华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畅路**。
法定代表人江水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丽江华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楷益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丽江华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丽江华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江华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9元,减半收取3394.5元,由原告丽江华坪金芒果生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