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369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万京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路东部工业H2栋一楼1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3497X2。
法定代表人:雷发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江永县。
上诉人深圳市万京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12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万京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万京公司无须向**支付56437.75元双倍工资差额;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负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发表答辩意见称:万京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
万京公司原审诉讼请求:1.万京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11月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6437.7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万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11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6437.75元;二、驳回原告万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万京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工会章程和工作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全体员工公示,故该制度不能作为上诉人的用工制度文件。《入职人员登记表》中仅有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和工作岗位,缺乏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休假待遇等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无法体现双方就劳动关系中的基本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故《入职人员人员登记表》不应视为劳动合同,《工会章程和工作制度》中规定签署《入职人员登记表》即视为签订劳动合同,与法律规定不符。上诉人主张依据《工会章程和工作制度》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被上诉人离职时签署的《书面证明书》中仅提及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补发一个月工资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项,并未有被上诉人放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不享有其他权益为由主张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未在被上诉人入职之日(2020年3月17日)起一个月内与被上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11月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双方在一审中对仲裁认定的双倍工资差额56437.75元未提出数额上的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万京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鄢宁娟
审判员 **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