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5945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林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锤,北京市君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君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成,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鸿庭,男。
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了(2018)沪0115民初759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64,4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本案以撤诉结案,原告申请解除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64,42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审 判 长  张卓郁
审 判 员  周 箐
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