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初15889号
原告:上海***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夏林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伊琳,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爱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汝敏。
被告: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鸿庭。
原告上海***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拓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伊琳,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汝敏,被告浦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鸿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金博公司支付拖欠的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1,507,552元;2.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金博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土地使用费2,240,370元;3.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金博公司支付拖欠租金的滞纳金(其中欠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5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6年3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6年6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6年9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6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7年3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7年6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7年9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7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8年3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8年6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8年9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8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9年3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9年6月20日开始计算,欠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9年9月20日开始计算,上述滞纳金均按照欠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及理由:2010年1月1日,金博公司、***公司、浦拓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金博公司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弄XXX号建筑物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公司,浦拓公司将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弄XXX号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出租给***公司,租期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用途为商业市场。合同约定,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公司应向金博公司支付的年土地使用费为6,843,312元,每三个月一期,先付后用,支付时间为每年的12月20日、3月20日、6月20日和9月20日。若逾期支付,则每逾期一日,按所拖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因***公司从2016年1月开始拖欠租赁费,2017年11月28日,原、被告三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将年租金调整为5,376,888元,但***仍拖欠不付,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公司辩称,同意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21,507,552元以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土地使用费2,240,370元,也同意按照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以及起止时间支付滞纳金。
被告浦拓公司表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月1日,金博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浦拓公司(承租方、乙方)、上海同福***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租方、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第1-1条约定,甲方拥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XXX弄XXX号建筑物场地使用权。第3-1条约定,土地使用租赁期为9年,其中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年土地使用费租赁金额为6,843,312元,由丙方向甲方支付。第4-2条约定,该建筑物的土地使用租赁费由丙方支付给甲方,每3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先付后用,每期的支付时间为每使用期前十日,三方确定租赁费的支付期为每年的12月20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丙方如果逾期支付租赁费的,每逾期一日,按所拖欠金额的日万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2017年11月28日,金博公司(出租方、甲方)与浦拓公司(承租方、乙方)、***公司(承租方、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丙方经营困难,故减免丙方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房屋租赁费,减免后年租赁费为5,376,888元,月租金为448,074元,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
2019年12月23日,金博公司与***公司签署《上海金博商城同福***租金等欠款表》,其中涉及到2号楼的欠付的租金总计为21,507,552元。
另查明,2010年6月,被告***公司的名称由上海同福***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庭审中,金博公司、浦拓公司、***公司一致向本院陈述到,三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因租期届满而终止,租赁的场地也于2020年6月初归还给原告了。
以上事实,由《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上海金博商城同福***租金等欠款表》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被告均认可《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原告也已收回了租赁场地,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对于金博公司主张的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21,507,552元和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土地使用费2,240,370元,***公司表示对上述金额予以认可并同意支付;对于金博公司主张欠付租金的滞纳金的计算标准、起止时间,***公司也表示认可并同意支付,故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均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储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507,552元;
二、被告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储有限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2,240,370元;
三、被告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储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的滞纳金(其中欠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5年12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6年3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6年6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6年9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6年12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7年3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7年6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7年9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7年12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8年3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8年6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8年9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8年12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9年3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9年6月20日起开始计算,欠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1,344,222元的滞纳金从2019年9月20日起开始计算,上述滞纳金均以各期欠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7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374元,由被告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政
审 判 员 张 凡
人民陪审员 曹 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沈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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