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博仓储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家丽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75946号之一
原告:上海***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林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锤,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成,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鸿庭,男。
原告上海***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卓郁
审 判 员  周 箐
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