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莘进建筑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中心街液化气站旁边场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民再85号民事裁定,在执行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莘进建筑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莘进建筑脚手架搭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6,739,425.72元、支付本案执行费84,139.43元,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
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在本院尚有九件案件正在执行中,尚未完全执行到位,其于2015年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时本院扣划的钱款已分配发还给了上海莘进建筑助手架搭设有限公司涉案的申请执行人,其中254,365.91元因被诉讼保全费未发,现因本案而先行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红兵
审判员  何焕挺
审判员  徐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昺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