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0115民初75946号
申请人:上海***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林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洪锤,北京市君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君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成,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鸿庭,男。
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了(2018)沪0115民初7594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53,258.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本案以撤诉结案,原告申请解除查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553,258.7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审 判 长
张卓郁
审 判 员
周 箐
人民陪审员
田有娣
书 记 员
王晓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