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3544号
原告:青海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5059110618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7644693),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青海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青海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兄弟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上海浦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