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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瑞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郑州容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1358号
申请人:沧州瑞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冯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白宝贵,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容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长椿路11号国家大学科技园C1A座303-3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沧州瑞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容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瑞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郑州容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对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沧州瑞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立案号:159900110102069666)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容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0元或对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沧州瑞正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