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06民初441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河北安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靖安达子营村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民,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安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安丰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桂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