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2民初1482号
原告:**,男,1998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亚群,河北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6011867606。
法定代表人张庆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秀民。
原告**与被告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2019年9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刘亚群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学东
人民陪审员 郭长庚
人民陪审员 秦瑞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于欣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