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808号
原告:绍***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独树大桥头104国道北(绍兴市独树印染有限公司)第二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迅泰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汇智大厦6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绍***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迅泰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石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