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12471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精准达(苏州)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鲈乡南路2288号银都国际商务中心A905。
法定代表人:谢思南,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锋,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精准达(苏州)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白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城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