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767号
申请人:***宜锦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12幢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4YPX9K。
法定代表人:余毓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蒋埝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8973718R。
法定代表人:周东平。
申请人***宜锦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宜锦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48万元,申请人隆宜锦公司以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隆宜锦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隆宜锦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董大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