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沧州广特管业有限公司、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064号
原告:沧州广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盐塔路北段丁字路口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MA0DQPT38G。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卫康,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桦,江苏金陶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蒋埝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8973718R。
法定代表人:周东平。
原告沧州广特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特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广特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广特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广特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7元,由广特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大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殷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