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新力航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058号
原告:天津新力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国安二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37075105。
法定代表人:丁如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伟,天津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蒋埝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8973718R。
法定代表人:周东平。
本院在审理天津新力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航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力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德林公司价值160960元的财产。申请人新力航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新力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德林公司的银行存款16096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德林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大友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