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897号
申请人:沧州广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盐塔路北段丁字路口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MA0DQPT38G。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级中区(蒋埝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8973718R。
法定代表人:周东平。
申请人宜兴市沧州广特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特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5万元,并以宜兴市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林公司财产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广特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锡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尤峥峥
书 记 员 刘天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