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德林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德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新华林自控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16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德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68973718R。
法定代表人:周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华,宜兴市红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新华林自控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705X35。
法定代表人:余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磊,上海市广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德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林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华林自控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12月14日向德林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德林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林公司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计1097元,由德林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吴介平
人民陪审员  张春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