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威凯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11民初354之三号
原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油厂路。
法定代表人:秦联合,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威凯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西二道街58号。
法定代表人:姜浩,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威凯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威凯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还款协议。现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15元,减半收取5,607.5元,由被告黑龙江威凯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607.5元;保全费3,800元,原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07.5元,被告黑龙江威凯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9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卢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