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爱尔海泰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91民初27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区油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131789845。
法定代表人:秦联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爱尔海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泰山街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785718732X。
原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爱尔海泰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8)冀0191民初272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河北爱尔海泰制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124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事实已经撤回起诉,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爱尔海泰制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124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华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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