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宏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北县人民政府、廊坊市宏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辖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政府路*号。
法定代表人:XX举,该县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宏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南侧永兴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欧阳作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察哈尔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邢中青,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张北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宏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及原审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15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北县人民政府上诉称,宏达公司与华章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宏达公司从华章公司处承包张北县城区集中供热建设施工工程,而不是一审法院确定的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案件管辖权。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工程所在地张北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宏达公司与原审被告华章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东热力站、西热力站、一次管网工程,工程地点为张北县,工程内容为焊接、拍片、打压、填砂、砌井。后双方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被上诉人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名称及内容,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位于河北省张北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驳回张北县人民政府的管辖异议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张北县人民政府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15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洪明
审判员  薛月琴
审判员  王荣秋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