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宏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宏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张北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1543号
原告:廊坊市宏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南侧永兴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752449847T。
法定代表人:欧阳作军。
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张北县察哈尔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邢中青。
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住所河北省张北县政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举。
原告廊坊市宏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张北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廊坊市宏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张北县人民政府共同偿还原告款项户4577311.48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0年5月18日从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处承揽了张家口市张家口县城区集中供热建设施工工程,该工程系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的特许经营权项目。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欠付原告工程款等款项,上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收回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并全面接手相关资产,经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确认由其承担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的对外欠款。同时,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已向原告清偿了部分款项,原告予以认可。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张北县人民政府至今未向原告清偿欠款,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其管辖法院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由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属于法定的专属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宏达公司与华章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工程项目名称为“张北县城区集中供热建设开发工程”,工程地点在张北县城,签订合同的地点在张北县,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产生任何纠纷,均应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向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即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法定管辖权。退一步讲,即使贵院不依据专属法院管辖的规定将该案进行移送,强行受理并审理该案也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种情形:(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法律明文规定了原告所在地法院的受案范围,并未将建设施工和其他合同纠纷列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的主管范围。另外,我国对于管辖法院适用的是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属于恒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华章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张北县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也在张北县城,宏达公司不管基于什么案由进行起诉,贵院都不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贵院受理该案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原告廊坊市宏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签订的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根据合同的内容,在工程承包范围中约定:原告的承包范围主要材料由甲方(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提供,剩余乙方(原告廊坊市宏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包工包料,注明发包方(被告河北华章热力有限公司)指定辅助材料的品牌、生产厂家及型号,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及附合工程要求,并由承包方(原告廊坊市宏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材质单及合格证。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名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实为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因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也不适用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法律规定,管辖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即由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享有本案管辖权,故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北县人民政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