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义县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尚义县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529号
申请人***,男,1973年出生,汉族,桥东区长胜钢模板租赁站业主,现住高新区。
被执行人尚义县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尚义县鑫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东商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魏全国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