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6民初1215号
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用名***),住址:德州市。
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崔强以名下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崔强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