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徐万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26执保24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徐万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18年5月24日生效的(2018)鲁1426民初1214号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76.87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胜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白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