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02民初2934号 原告: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韬,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 原告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通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7.5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主张的利息以17.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息12%计算。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5日,被告请求原告代为偿还对***(2018)鲁1426民初1826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欠款,原告同意并要求被告出具欠条。2020年3月26日,原告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汇款17.5万元,备注为替平原***还***欠款。然而被告在原告代替其履行义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要,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归还借款,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欠条一份,拟证明2020年3月25日,被告因欠付案外人***借款,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75000元,并约定利息1分,双方具有明确的民间借贷合意,意思表示真实,且约定的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证据二、转账回单一份,拟证明2020年3月26日,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支付被告欠付案外人***的借款,并明确备注:“替平原县***还***欠款”原告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出借义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还本付息的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注明:今欠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现金(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元。自今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还款时间为准。 2020年3月26日,原告向平原县人民法院账户转款壹拾柒万伍仟元整。该笔款项备注:替平原县***还***欠款。 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欠条》及转账回单,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175000元欠款的事实,被告作为欠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告***经传票送达未到庭应诉,依法应视其放弃答辩、质证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欠款175000元及利息(以1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