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26民初1214号之一
原告: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用名***),住德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原君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圣通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申请费620元,共计1220元由原告平原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