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2940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购物广场A-F座6单元1601-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444133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第四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