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2940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购物广场A-F座6单元1601-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4441336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杰,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第四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