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500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购物广场A-F座6单元1601-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444133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平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丽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双喜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