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500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购物广场A-F座6单元1601-1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444133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平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丽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马双喜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