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558号
原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购物广场A-F座6单元1601-16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80元,减半收取12040元,由原告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