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404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郝家庄乡信义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4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治县富鑫供热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4145262.84元(含案件受理费2905元、执行费43418.4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