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704执2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4588574071M,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潞王坟乡村西。
法定代表人:**元,总监。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5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325128-6,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郝家庄乡信义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65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维持了本院作出的(2020)豫0704民初734号判决。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内燃机余热发电实验装置采购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于2019年5月4日解除;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货款540000元;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自行收回《内燃机余热发电实验装置采购合同》附件《技术协议》中约定的YT-S200/Z余热发电装置。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从2021年3月份开始每月30日前还款不低于100000元,直至还清所有货款。二、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8日期间,收回YT-S200/Z余热发电装置及配套设备。如任意一期违约,仍按照原判决执行。”且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704执2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子如
审判员张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