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易通华亚盛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404执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郝家庄乡信义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易通华亚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裴月兰。
本院在执行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易通华亚盛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1民初1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易通华亚盛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4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