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与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晋04行终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郝家庄乡信义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区分局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2020)晋0428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区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争议已经解决。现上诉人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由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