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易通华亚盛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404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郝家庄乡信义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西易通华亚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上党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裴仙科。
本院在执行山西易通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易通华亚盛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8)晋0421民初1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西易通华亚盛电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山西易通华亚盛电器有限公司在你处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山西易通华亚盛电器有限公司在你处的款601586.29元(含案件受理费6744元,执行费826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