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

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与河北创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33民初820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胜利大街**。统一信用代码:91130581107260013F。

法定代表人:刘辰洁,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建旺,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南宫市,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磊森,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创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新寨店经济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130133MAO88ARE13。

法定代表人:张文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敏峰,赵县冀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秦红霞,赵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南公司)与被告河北创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河北创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二、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强行扣留的农民工工资11.3万元;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原材料差价款231603.88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6日经原被告协商,原告承建被告的办公楼、车间工程、双方签定施工协议,工程总价417万元。原告按照约定的工程量已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也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剩余部分被告以质量等原因强行扣留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21.3万元。另在施工过程中河北环保部门作出停工整顿通知,使工程期间延长,被告又增加了部分工程量。造成工期推迟,使建筑主要材料价格上涨,依据石家庄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石建信(2019)1号文件指导价的通知精神,被告办公楼比预算价增加了153069.25元,车间增加78534.63元,计231603.88元,增加部分工程费用应由被告承担,2019年10月经赵县县管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原被告订立了施工合同。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工程量,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被告不按双方的约定履行,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河北创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反诉请求:一、判令被反诉人履行双方2017年5月6日签订的《施工协议》第1条第4款“给付反诉人417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及第6条第4款规定给付反诉人单套竣工资料”;二、判令被反诉人给付反诉人多给付的工程款及垫付款110915元;三、给付反诉人未完成工程项目损失272983元;四、判令被反诉人因未完成工程延误施工给付反诉人造成的损失159421元;五、施工不合格造成的损失111755元。上述损失共计655074元;六、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5月6日签订《施工协议》,原告承包了被告河北创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厂区办公楼、车间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价款417万元。该工程于2017年5月10日开始施工。原、被告双方对该涉案的工程量存在争议,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被告称已给付原告工程款,不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多给付的工程款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原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对案涉的工程量存在争议,原告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来计算工程价款,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而就无法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数额。原告的请求不具体,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原告待请求具体后可再行起诉。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其反诉请求不具体,被告的反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创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985元,退还原告南宫市冀南住宅建筑有限公司;反诉费5175元,退还被告河北创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卜玉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