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喜良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喜良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380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6、8、10、12、16、18号6号楼13层1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喜良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9号院3号楼1层111。 法定代表人:**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喜良缘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路微微 书  记  员   *** - 4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