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05民再1号
原审原告:宁波飒克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开得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674726166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东昌路551号3幢1楼。
法定代表人:许才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因原审原告宁波飒克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飒克公司)与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甬***(行)监[2019]3302050001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飒克公司已完成定制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缺乏证据证明,判决***支付定制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浙0205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20年5月9日以该案纠纷已在再审审查阶段实际化解,双方均不愿意参加再审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8)浙0205民初953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原审原告宁波飒克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审原告宁波飒克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