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破申53号
申请人:宁波开得胜自动门科技有限公司(原宁波开得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674726166D)。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103号。
法定代表人:许才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宁波长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08904866Q)。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嘉恒广场16号010幢(17-24)。
法定代表人:**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波开得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得胜公司)与宁波长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润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查明长润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开得胜公司同意将长润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长润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经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宁波市江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而撤并)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现为100万元,股东为***、**快,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建筑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浙0204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长润公司支付开得胜公司剩余工程款41515元、质保金535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1日止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2490.90元,上述款项合计49355.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开得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长润公司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开得胜公司遂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至今未执行到位。长润公司在本院另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长润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开得胜公司与长润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开得胜公司具备申请长润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长润公司对开得胜公司所负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且经执行未得到清偿,应当认定长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此长润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本院经报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选取了管理人,指定浙江工业律师事务所为长润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申请人宁波开得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长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工业律师事务所为宁波长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戎绒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