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5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开得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江北东昌路551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26166。
法定代表人:姜雪芹。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开得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05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开得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款24787元及利息(利息按2478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利随本清,利息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一次),并返还保修金183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99.2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营场所)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19年06月28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19年06月0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455元,并已发放完毕。
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19年04月01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在东方专栏网站发布了悬赏公告。
6、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19年06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645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开得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05执6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董继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蔡丹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