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球墨铸铁铁管有限公司与邢台市金兴市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1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历城商初字第552号
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9年3月12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邢台市金兴市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金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沙河市沙环中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金兴市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金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沙河市沙环中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以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球墨铸铁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