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026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文安县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生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文安县盛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廊坊生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文民初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尚文兴